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第九十四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裁决体育纠纷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具体组成办法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第九十五条 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第九十六条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 第九十七条 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体育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条 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