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在体育赛事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争取荣誉。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 第四十一条 国家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 第四十三条 国家加强体育训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和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 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第五十条 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