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七条 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