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