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