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