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