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