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二章 预防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预防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