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相关经费;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任务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八十四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十五条 国家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六条 国家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传染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 第八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第八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第九十条 国家建立少见罕见传染病和境内已消除的传染病防治能力储备机制,支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持续开展相关培训、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现场防治等工作,支… 第九十一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和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