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指导医疗机构和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验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卫生评价以及标准规范制定。

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指导病媒生物危害控制,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