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职责;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
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