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