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