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