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