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