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