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