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