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