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