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