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七十条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节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