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10.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