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