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