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