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