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九章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