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需经过批准的,在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的决议;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