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联营企业; 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