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