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