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