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