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