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