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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3. 第六十四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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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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