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