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