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