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联营企业;

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