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