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