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