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