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联营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