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