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